浙江省药监局公布《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》,围绕政务服务、监管效能、产业发展和基础保障提出20条措施。文件为浙药监规〔2026〕3号,10月9日成文、10月10日发布,自2026年11月15日起施行。








备案资料方面,文件明确,化妆品及牙膏备案时,无需填写产品所用原料的安全信息文件和原料报送码,仅需填写原料生产商名称,相关资料仍由企业自行存档备查。符合条件的近似配方产品可依法共用安全性技术资料,资料减负与企业留档责任同步存在。
功效评价方面,除祛斑美白、防晒、防脱发外,支持注册人、备案人在有充分科学依据的前提下,自主选择行业标准、国际标准、技术指南或经验证的企业自建方法开展试验。该安排强调评价依据和方法有效性,并非取消功效证明。
监管端则提出加强电商平台检查、网络风险监测和备案数据真实性核查,探索绿色直播间及外仓放行试点。对企业而言,这轮改革的具体变化在于办事材料和服务路径更灵活,同时质量管理、功效依据与网络经营责任仍须落实;实施前应按自身产品和业务逐项对照适用条款。






